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0****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县政府东胡同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新华街路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于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1.42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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