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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5时15分,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歧银线与岗上地道桥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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