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居委会,住石家庄高新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小型越野客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封龙大街与闽江道交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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