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群众,**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7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NX****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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