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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单元**,群众,**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7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NX****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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