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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48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巷*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岩***路***路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3.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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