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岩***路***路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3.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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