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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8********,满族,专科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BE****商务车,途经保亭县城文明路建来超市十字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带于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于某某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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