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1********,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的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淮海西路西山隧道西出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9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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