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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黑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区木里图镇X45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木里图村村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于某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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