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组**号,2021年2月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M****5白色海马牌小型农用货车行驶至肇东市四站镇至西八里乡公路路段时,被肇东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并采血化验。次日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08.05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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