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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66********,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莲花山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小区正门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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