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5042465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小庄村内行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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