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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7********,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镇**村**屯**号,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庆安县久胜镇山东屯路口时被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采集血样,将采集的酒精测试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4 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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