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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黑***10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集贤县福利镇农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转盘道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黑***72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双方现已和解。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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