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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屯。)2019年10月15日因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A****C号大众牌小型普通课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德龙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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