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4时39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吉F8V58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卫国路八中道口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