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AQD***号轿车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西门附近被交警查获,现场对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89mg/100ml。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洪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