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9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自本市津涞公路以南洋楼附近一家烧烤店出发,沿津涞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凌奥综合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1.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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