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2********,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平度市**政府协理岗工作人员,住平度市**街道**单元601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行驶至福州**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案发日提取的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2020年8月10日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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