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楼**单元**室,住址**,济宁**集团**煤矿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号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警大队大门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0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