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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大尧一路、宁夏路行驶至宁夏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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