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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8********,大专文化,柳州市**投资公司**,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镇**屯**号,现住本市城中区**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0的起亚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东堤路与文兴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8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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