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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廊坊市**集团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廊坊市广阳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广阳道与永兴路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4毫克/100 毫升,已超过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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