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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侦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本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义务,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20时许,在自己家中喝了三瓶啤酒。其于2020年5月15日7时许,驾驶辽E****3号小型轿车由关山悦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永丰立交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47/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隔时醉驾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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