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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22时许,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南皮县**线3公里3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于某某抽取静脉血。 2020年9月28日南皮县交警大队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于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出有因,是因其孩子有病,急需去医院治疗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立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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