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辽****黑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保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杏林医院路口路段时,被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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