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濮阳县新源环保热电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9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杞县**乡**村十字街附近时,被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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