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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7月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于次日6时许驾驶豫K5L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禹州市浅井镇由西向东行驶至浅井镇扒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2.4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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