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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3041986********,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密山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0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M****9号小型汽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民和街希望小区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卢某某头南尾北停放在小区内的黑M****6号小型汽车发生刮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于某某系从老员外饭店酒后驾车回到希望小区,且于某某在小区内发生剐蹭事故后,又回到家中饮酒,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于某某醉酒是否因第二次饮酒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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