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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家住酒泉市肃州区**组,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8日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3日被肃州区人民法院与前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甘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州区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关小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19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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