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92********,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中共党员,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豫K7****小型轿车,沿鄢陵县城乾明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乾明寺路与梅里路交叉口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9.311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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