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流亭机场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租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苏******号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威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青公路立交桥地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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