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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11分许,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鞍山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根据(青)公(刑)鉴(理)字[2020]52645号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的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8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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