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吉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农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街与**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9.5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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