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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合同诈骗案)(于俊岩)(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长垣县武邱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濮阳市城区,在为被害人商某某、孙某某装修房屋期间,先后与被害人商某某、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收取定金、家具款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商某某现金共计32000元、被害人孙某某现金共计17000元。期间,2018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口头约定为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安装暖气管道及暖气片,并收取现金4000元,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后仅为被害人王某某安装暖气管道,未按约定安装暖气片,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商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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