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东富开发区**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开发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于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在哈尔滨市**宫召开订货会与孙某某等49名经销商签订化肥购货合同,共计骗取人民币8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某在跟客户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非法占有客户购货款的主客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