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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单位: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黎晟、孙健,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KTV喝酒唱歌时,因醉酒而在**KTV清场时拒绝离场,工作人员遂报警。共乐派出所民警欧阳某某带领队员到达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进行劝离,后于某某同意离开,但在离场过程中突然转身挥拳殴打民警欧阳某某的左脸(经鉴定,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之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当场抓获。同年4月21日,被害人欧阳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于某某殴打一事。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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