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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7日撤回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15日14时许,2019年01月15日18时许,2019年0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连续三次到宣化区**镇第一幼儿园寻衅滋事,第一次将第一幼儿园平房的四块玻璃砸碎,塑钢门门框踹坏,纱窗窗纱损坏,第二次用砖头将幼儿园楼房一楼门厅的两块玻璃砸坏,铝镁门框砸坏,第三次用砖头将幼儿园楼房二楼教室的窗户玻璃砸碎两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海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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