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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946010529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路**号。2011年11月28日2012年4月10日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决定,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不服海城市、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于2010年6月开始多次进京上访,并到天安门地区,因此被北京警方多次训诫。海城市公安局因其进京上访并到天安门地区的行为多次作出治安处罚,但其仍于2019年5月16日进京上访后到达中南海附近,欲要求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节省返回海城的路费,未实施任何过激行为,即被执勤民警发现带离。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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