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初,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车祸事故中造成身体高位截瘫(肢体二级残疾)想挣点生活费便伙同杜某某(已起诉)、刘某某(批捕在逃)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多次参与赌博,刘某某提取房卡返成钱,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和杜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案发后,杜某某主动上缴了8000元的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身体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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