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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初,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车祸事故中造成身体高位截瘫(肢体二级残疾)想挣点生活费便伙同杜某某(已起诉)、刘某某(批捕在逃)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多次参与赌博,刘某某提取房卡返成钱,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和杜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案发后,杜某某主动上缴了8000元的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身体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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