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沟**号,因犯抢劫罪,于1987年6月15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中午在海城市**镇**沟自已家里的东屋和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性意志,故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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