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就王某某与于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劳务费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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