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诉刑不诉〔2016〕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街道办事处后东城**号。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2年11月在绥棱县开发区投资建设了青岛**酿造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1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5年1月27日,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李某甲等19名工人到绥棱县信访局上访于某某拖欠工资一事。2015年4月17日绥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于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且逃匿。

2014年9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有9,000,000元人民币余额,于某某未用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而是分批将钱转出,挪做它用。截止到2015年7月28日立案前,于某某共拖欠李某乙、张某甲等19名工人工资439,468元。立案后,于某某共支付拖欠郭某某等10名工人的工资65,882元(其中6名工人的工资已结清),有12名工人与于某某已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用该公司的生产设备等折抵拖欠他们的工资款,另外1名工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已出具保证书,承诺其担保支付该名工人的工资15,000元。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和张某乙的证言,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以支付现金和设备折抵的方式支付了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24,468元,另外1名劳动者的工资由黑龙江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承诺担保支付,于某某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