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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射洪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东阳市****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了遂宁市高新区**号项目**号楼模板安拆工程。2019年6月份,该工程完工后,**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支付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5.87269万元。截至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拖欠罗某某等4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1.53379万元,拒不支付。2019年12月10日,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限期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全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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