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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12月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肇东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系社会闲散人员,六人游手好闲,胡某乙和胡某甲系亲父子关系,胡某乙和胡某丙系亲兄弟关系,胡某乙与王某某系姐夫小舅子的关系,上述人员相识后先后纠集在一起预谋实施盗窃犯罪。胡某乙、胡某甲父子二人在肇东市铁东区一处偏僻无人的平房进行饲养家禽,并以此用于实施盗窃做伪装。胡某乙、李某某又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无手续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黑M****3) 、一把加力钳子和若干丝袋子等作案工具。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利用驾驶自己的无手续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黑E****8) ,在肇东市五道街旧物市场购买小撬棍和编织袋子,一把大撬棍、一把钳子放在车里准备实施盗窃。

上述作案物品准备齐全后,趁夜黑无人之机,在肇东市及兰西县周边村屯实施盗窃。其中,2019年 11 月18 日22 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甲驾车拉着胡某丙,金某某、隋某某在逃)四人驾车窜至肇州县朝阳沟镇中强村孙罗锅屯齐某某家,翻墙进院将村民齐某某家盗窃150 斤鹅毛、150 斤鹅绒、一辆汽油三轮车、一把板锹盗走。次日,将70斤鹅毛、20斤鹅绒卖给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价值人民币53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返还笔录、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说明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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