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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提供、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9********,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省滨海县,住盐城市滨海县****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曾某某(已起诉)受吴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获取非法利益,开发具有在微信上自动抢红包、一键转发朋友圈等功能的程序。2017年底,曾某某邀李某甲(已起诉)共同进行开发。2018年至2020年间,陆续开发出名为“云助理”、“纪梵希”、“范思哲”、“星巴克”的应用程序供吴某某通过网络招收陈某某、刘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作为一级下线代理进行销售谋利,以收取维护费用并根据销售金额分成。被不起诉于某某作为二级下线代理销售69人次。经鉴定,涉案程序“范思哲”、“纪梵希”、“星巴克”均能够实现不依赖“微信”客户端进行扫码登陆微信账号的功能,具有获取微信群信息、红包信息的功能、具有根据相关规则判断红包信息,自动打开红包的功能;“云助理”能够实现不依赖“微信”客户端进行扫码登陆微信账号的功能,具有批量点赞、添加好友、复制朋友圈、清理朋友圈等功能。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截图、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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