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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邹平市**党支部书记,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邹平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2日20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焦某某在本村焦某甲家门口东侧发生冲突,双方撕扯在一起,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闻讯赶来拉架,于某某踹中王某某的腰部,致王某某受伤,伤情达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王某某的伤情是否于某某致伤,目前证据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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