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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59岁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及刘某某三人系同学关系。2019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在同学聚会时,与其同学刘某某产生爱慕之情。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保持与刘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对去刘某某开的药店买药的于某某产生怀疑和怨恨,认为刘某某与于某某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报复于某某,自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驾驶吉CT****号出租车,趁夜深人静或凌晨无人之机,来到位于四平市**区**乡**村**组的于某某家房后,然后使用石头将于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头两次作案得逞后,驾驶出租车逃离作案现场。2020年**月**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驾驶出租车来到于某某家房后,用石头将于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后,准备逃跑时,被于某某手持铁管将被告人王某某打伤制服后,于某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立刻送往医院救治。

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0]030号《鉴定书》鉴定:

(一)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胸部的损伤致左颞部长4.0cm瘢痕、左顶部长1.7cm瘢痕及左侧第11后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二)被鉴定人王某某膝部、腰部的损伤致左股骨外侧髁骨骨折及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三)被鉴定人王某某左下肢部的损伤致左腓骨中下段粉碎骨折、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左侧内踝两处0.9cm×0.3cm、0.9cm×0.4cm小片状瘢痕、左侧外踝处长5.7cm瘢痕、左下肢下段外侧长3.0cm瘢痕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发认字[2020]41号、42号、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于某某家被损毁的窗户玻璃总价值人民币949.00元。

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整,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王某某对于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有过错在先,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鉴于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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