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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药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7时许,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厂一区一车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与李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于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鼻部打伤。2020年3月31日,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某某到案,到案后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于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李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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