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乳山市**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于某某,听取了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家庭矛盾与丈夫曲某某发生争执,后曲某某趴在于某某轿车前机盖上,于某某驾驶该轿车行驶至乳山市**镇**工厂附近时刹车,曲某某被甩下车,致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时被害人曲某某趴在被不起诉人的前轿车盖拒不下车,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关系,被害人曲某某有明显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偿还被害人曲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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