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东方**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鸿臣、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4日晚上6时30分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海湾化学工地上,耿某某与工友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两人发生撕扯,耿某某与于某某摔倒在地,导致耿某某肋骨骨折,且肺部、肝部等处受伤。经伤情鉴定,耿某某左侧胸部损伤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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